文档介绍:XX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界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矿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和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罚款的随意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义桥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界定标准》,以下简称《处罚界定标准》。
2、本《处罚界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是我矿具有法规性的安全管理处罚准则,适用于全矿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的违章罚款。
3、安全罚款必须在查明事实后,依据《处罚界定标准》的规定进行罚款。
4、本《处罚界定标准》没有纳入安全处罚项目的,可参照本《处罚界定标准》相关条款执行。
5、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做到:“三防三求”,即防松求严,防粗求细,防虚求实。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界定标准
第一节解除劳动合同部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偷盗火工器材(包括***、炸药、发爆器)或者私藏***、炸药者。
2、在现场作业中,有故意行为导致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故意损坏矿用通讯、供电、安全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节留矿察看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1、对一次造成两名(含两名)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2、故意破坏安全生产、通讯设施、机电设备(主要指井下),情节较重的。
3、违章携带烟火下井者。
4、无规程(或有规程不执行)措施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指挥者及事故现场主要责任人。
5、造成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6、井口坠物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7、斜巷行车行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酒后下井造成事故的。
9、大巷运输,危险地点有人,因不停车造成事故的。
10、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正常使用或超拉超挂车辆造成事故的。
第三节行政降级部分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外委单位参照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处罚)。
1、井下空顶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耙装机运行期间前方站人,造成事故的耙装机司机及违章指挥者。
3、因违章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24小时及以上的主要责任人。
4、乘罐笼时,开车信号发出后和未打停罐信号而进出罐笼者。
5、违章带电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6、无故停电停风造成迎头或工作面***积聚的责任者。
7、瓦检员空班漏检造成事故的。
8、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机电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发生重大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着。
10、发生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者。
11、井下打架,造成轻伤或以上事故者。
12、未进行支护擅自进行工程作业造成事故的。
13、启封密闭无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4、擅自打开密闭、栅栏等设施进入盲巷者。
15、***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
16、不是放炮员擅自放炮或无证放炮者。
17、放炮、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放炮警戒人员脱岗者。
18、井下放糊炮、明炮者、明电放炮者。
19、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发现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20、私截锚杆、锚索,违反规程支护造成事故的(由于扩帮卧底需截锚杆的必须经生产技术部长签字同意)。
21、对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2、“三违”人员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酗酒闹事、打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23、上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辱骂、殴打干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陷害报复的。
24、绞车司机因玩忽职守造成绞车过卷事故。
第四节严重“三违”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严重“三违”,罚款800元,取消当月岗位工资、月度风险抵押金返还、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以及与其它文件中有关严重“三违”人员的规定奖励(约4000-50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另行分析处理。
1、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
2、***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检查员空班漏检的。
3、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5、一风吹排放***的;排放***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的。
6、一台风机供两个施工工作面的责任者。
7、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
8、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电闭锁失效的。
9、人为损坏通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