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篇名: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分类:
文号:
标题:
题注:
正文: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
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
下同)、道路、公共场所、贸易市场、机动车辆、园林绿地、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农村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市容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市
、区市容监察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
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执法权。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
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劝阻、举报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市容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利
益,遵守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
,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容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
,符合街景要求。利用临街非永久性建筑破墙开店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
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
刷、油饰。主次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应当逐步设置并使用亮化设施。
第十二条屋顶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堆放、
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设计样式封闭。
第三章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下同)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
修复和清理。
第十四条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井盖出现丢失、破损、
移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