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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民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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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元氏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事项应该在局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处室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岗位责任;
(二)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三)执法时间;
(四)执法范围;
(五)收费标准、依据;
(六)执法结果。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预先告知当事人起执法依据、内容和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当事人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第四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出示有关证件,亮出身份。
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及期限。
第六条民政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执法机构落实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示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终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中,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凡未公示或公示内容缺项的,取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民政局公开热线电话84623221,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检举。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元氏县民政局
2017年6月27日
元氏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