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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13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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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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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元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元氏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本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六条本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本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本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九条本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本部门根据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检查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本部门应当结合省、市、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
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本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