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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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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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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02月11日07:35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2009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家畜家禽以及依法养殖的野生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用于加工成食品的畜禽的活体、胴体、肉、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是指畜禽产品中含有药物或者其代谢产物以及其他化合物等。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市兽药监察检测机构负责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日常监督工作。
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药监察检测机构,应当向公众广泛宣传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危害,对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加入畜禽养殖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
畜禽养殖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有关知识,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畜禽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畜牧兽医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投诉者奖励。
第九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工作。
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监督检测费用。
第十条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应当明确载明畜禽用药记录和使用其他投入品情况。不得伪造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用药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药的畜禽种类、数量;
(二)药物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以及药物来源;
(三)药物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牛20年,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