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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8/11/1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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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根据《XX(地名)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友好协商,就《买卖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1)一次性付款:
1、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屋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和入住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商业贷款:
1、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屋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和入住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贷款银行或该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齐全的按揭贷款资料并与银行办妥贷款手续。逾期提供前述资料或未办妥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照《买卖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处理。
3、若买受人完全履行前款义务但因买受人原因其贷款申请仍被银行拒绝,买受人应自其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之日起3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提高首付款或变更贷款银行,如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视为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
若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应在协商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解除《买卖合同》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作出选择并书面通知出卖人,视为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选择或被视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从作出或被视为作出选择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房屋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单方面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买受人总房款1%的违约金。双方应自《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每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200元人民币违约金;出卖人在《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
买受人选择解除《买卖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双方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每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200元人民币违约金;
出卖人应在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屋价款无息退还。
4、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义务,按时还本付息。同时买受人承诺:如遇贷款银行相关政策调整,买受人同意按照贷款银行新贷款政策执行。如买受人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代为偿还款项后3日内归还代还款项。买受人逾期归还代还款项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项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受人逾期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超过30日,或者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如买受人因本次贷款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按揭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要求拍卖、处置该房屋以偿还债务,或者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剩余债务的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双方按以下约定处理:
买受人承担前款约定的责任,并将房屋交还出卖人;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将该商品房实际交还给出卖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