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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意见与加强外语教研工作措施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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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意见与加强外语教研工作措施汇编.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8/11/14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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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政工作是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基础,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市基层民政力量相对薄弱,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政策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紧紧围绕保障民生,促进基层民政工作全面发展
(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城乡低保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困难群众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办理。完善定期复核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五保供养资金的支持力度;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五保供养资金保障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具体做好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好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实施乡镇敬老院升级达标工程,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服务管理,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五保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坚持低保、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原则,采取适当方式,满足年老、残疾等特殊救助对象的需求。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低保、五保、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政策的知晓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高灾害预防和应急救助能力。按照减灾救灾工作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政府主体作用,建立涉灾部门综合协调和灾情会商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全覆盖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严格执行救灾值班、灾情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全面加强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各县(市、区)要在3年内完成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切实做好对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