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及医学随访
2职责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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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3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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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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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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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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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妥善安置;
,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离岗时管理
: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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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7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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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