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8/11/14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11-28 | 作者: | 来源: 中国驻俄罗斯经商参处|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1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于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年1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七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