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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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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4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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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受理投标申请; 
(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15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部分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但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段报送。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三)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职责分工,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按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只作为评标时参考,但不得以标底的上下浮动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