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委会选办法》规定,经2011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村村委会选举办法》。
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村选委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4至8人,其中村党组织至少1人,妇女代表至少1人,群众代表人。
三、推选村选委会由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上届村委会主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从确定之日起,自行终止村选委会成员资格,其缺额可按推选时得票数,依次递补。
四、村民委员会应对下列村民进行选民登记: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具备选民资格:
1、年龄未满18周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各种刑事犯罪被羁押,在被羁押期间没有选举权利的;
3、经选委会确认患有精神病的。
六、经登记的选民于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解释纠正,并对纠正的选民在选举日7日前进行公布。
七、外出选民由村选委会通知本人或家人,提前回村参加选举,因故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八、本届村委会由3人组成,村委会主任、委员实行差额、直接选举产生。主任正式候选人必应选人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九、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3、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4、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5、具有初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5周岁一下(计算年龄以选举日为准),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2、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5年来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信封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违犯《信访条例》,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5、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
6、违犯换届纪律非法串联拉票、斜坡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7、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党员、公民和村民义务,没有群众威信的;
8、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由选民单独或联名直接提名村委会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每张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各职务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结束后,村选委会按照得票多少顺序予以公告。
十二、提名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