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格认证 3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4第四章年度审验 6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9第六章责任追究 10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第五条省交通厅是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审验和资格认证机关。其中执法标志(牌)委托各市交通局和厅直执法单位,按照省交通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和颁发。省交通厅负责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二章资格认证第七条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资格认证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或者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形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于每年5至7月举行,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参考内容如下:(一)法律基础知识;(二)行政执法基础理论;(三)交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四)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第九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二)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五年内没有受到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后,逐级报省交通厅。第十一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的,由省交通厅进行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人员备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成绩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严格标准,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第十三条各市交通局为执法证申领、换领与补领的统一申报单位。其中省地方海事(港航、船检)局为各级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检)机构证件的统一申报单位,厅直其他执法单位的证件由厅直执法单位统一申报。第十四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三)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四)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六)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七)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上岗保证书》(见附件1);(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五)《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见附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申报单位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上岗保证书》由申报单位留存。学历证书原件由发证单位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单位。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损毁或者变换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需换领执法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法证件;(二)调动工作单位、执法岗位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