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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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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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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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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高层住宅和带有电梯的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未交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下列标准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其房屋是2002年4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其房屋是2002年4月1日后到本办法施行前交付使用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缴款额的差额部分及时续交。
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窗口,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收缴。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内,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已售公有住房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