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4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8/11/14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点击数:2919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1996年10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