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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构成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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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构成的责任.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8/11/15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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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446更新时间:2011-07-1819:56:19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本文章主要介绍了赔偿法,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推荐阅读:赔偿法构成•【赔偿法】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赔偿法】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环境损害赔偿】如何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国家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在我国国家赔偿【赔偿法】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当然是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在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责任中,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因此,对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没有疑问的。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工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在工伤事故责任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需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