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71 — 2008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关于印发“2005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瓦斯抽采设计参数、瓦斯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瓦斯抽采泵站、安全与监控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8号,邮编:400016;传真:023-688116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主要起草人:卢溢洪卿恩东袁亮张刚王学太李旭霞
龙吾见李平万祥富胡仕俸肖代兵何大忠
刘林杜子健罗海珠王魁军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5)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抽采系统选择
4 瓦斯抽采设计参数(7)
5 瓦斯抽采方法(9)
一般规定
瓦斯抽采方法选择
专用瓦斯抽采巷道
钻场及钻孔布置
封孔
地面钻孔
6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14)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的原则
抽采管路管径、壁厚计算及管材选择
管路阻力计算
管路布置及敷设
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
抽采设备选型
7 瓦斯抽采泵站(20)
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井下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
8 安全与监控(23)
安全设施及措施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附录A 煤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分类(25)
本规范用词说明(26)
附:条文说明(27)
1 总则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我国煤矿瓦斯抽采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瓦斯抽采设计技术,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煤矿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凡国家政策、法规等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均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应编制专项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对于新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并参考邻近生产矿井实际的瓦斯、地质资料进行;对于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应以实测的瓦斯基础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设计的瓦斯抽采规模应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应使抽采量保持相对稳定。
煤(岩)层瓦斯抽采应当按“应抽尽采、先抽后采、煤气共采”原则进行,抽采系统设计应采用“泵站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管路相区别”的原则进行,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瓦斯抽采工程的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并应保证有足够的预抽时间。
在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设计时,除应对瓦斯抽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外,还应论证瓦斯利用的可行性,在年抽采量大于1Mm3时应提出加以利用的方案。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gas drainage system with ground-fixed pump station
采用地面固定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