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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8/11/15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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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讨

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笔者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制度解析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其具体历程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但在这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走向停滞,全国人大常委会除通过一些决议、决定外,没有再制定法律,因此,1959年的这次授权实际没有得到执行。但这两次授权,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这是对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
1982年修改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重要改革,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常委会还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它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