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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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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ppt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15 文件大小:1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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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四章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一章总则
三、资产清查定义
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
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总则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六 、财政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
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七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
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八、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
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
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十、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在申请并报批后实施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实施,
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清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