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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doc

上传人:renwofei86 2018/11/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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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客体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用土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转移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就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对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期的延长,调动了农民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有效避免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对农村经济向前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它的弊端也开始凸显。比如造成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相对自由地进入市场,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那么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就显得十分关键,这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原因:,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而中国物权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具有人身权或者身份权的初级用益物权。它以用益人实际使用为原则,限制转让是其重要特征。所以现实要求农民的用益物权必须由初级用益物权向高级用益物权转型。、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人放弃对土地的耕种,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而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会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从而不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民即使有合适的实现非农就业的机会,也往往因为没有合适的方式处置所承包的土地而产生后顾之忧,导致被迫束缚在土地上。
尽管国家法律和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以诸多限制,但事实上流转行为在各地已经大量存在,并逐渐形成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现行的土地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并不完善,造成流转的混乱与诸多问题的出现。因而学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高效有序的流转提出几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同时还应采取设立农户所有土地上限等措施来防止流转造成的土地过度集中。
、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将该权利作为担保实为用益物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