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业绩股票激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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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
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
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
公司决定实施业绩股票激励方案,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业绩股票激励是指公司根据公司业绩水平,以公
司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通常是按照综
合性的财务业绩指标,对应地从上市公司利润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
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流通股,再把这些流通股奖励给激励对象,并托管于第
三方锁定一定时期和通过期股行权变现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条业绩股票因其独特的优势和操作的便利性而成为国内外上市公司
实施最为普遍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公司来讲业绩股票激励基金可以获得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提取的业绩股票激励基金
在成本费用中开支);对国家来说等于做大税基,培养未来税收来源;对个人来
讲可以得到可变现的业绩股票激励并可以平滑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档级。业绩股票
激励是一个真正能够实现多嬴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与政策依据
第五条《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
年 9 月 2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 年 9
月 2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第七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办发[2000]64 号)
第八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 号)
第九条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
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
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国办发〔2002〕48 号)。
第十一条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2 号的通
知(证监会计字[2001]15 号)。
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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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政部财会[2001]43 号)。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
第三章参考文件
第十四条《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圳市国
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济南市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
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国企经营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等。
第十五条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年薪制实施方案》。
第四章业绩股票激励办法与原有办法的衔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薪酬体系由原来单纯的基本年薪+奖金平滑过渡到基本
年薪+业绩股票激励。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参照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年薪
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进入业绩股票激励范围的决策层基本年薪之外的全部、经营班子
基本年薪之外的 70%、中层干部和少数业务技术骨干基本年薪之外的 30%进入业
绩股票激励,剩余部分发放奖金。其余人员实行在基本年薪的基础上,按照明确
的岗位绩效考核合理发放奖金。
第五章业绩股票激励的对象
第十九条根据《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方案》中的界定,本公
司业绩股票激励对象为:
(1)决策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
(2)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3)中层管理干部;
(4)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5)引进人才等。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单位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不在本公司业绩股票激
励对象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对象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离退休干部不在本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对象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正常调动、升职等已经离开本公司的过去的领导不在本公司业绩
股票激励对象范围内。
第六章业绩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