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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书
2014年9月03日,经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高亚学决定,任命高亚学为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即法定代表人;任命林雪为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按公司章程内所制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股东签字:

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高亚学出资设立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大庆市微农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C1-3座1016、1017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研发及维护;粮、油、米、面、肉、蛋类食品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高亚学
200万元
货币
2019年9月2日前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
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担任和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监事;
(2)查阅股东决定内容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3)股东享有受益权;
(4)依法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6)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的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