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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
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
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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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九)审议批准单笔超过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关联交易;
(十)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本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