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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i1920809 2018/11/1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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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优待老年人规则方案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县老龄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县老龄委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印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第七条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发给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镇户口无工资和养老金收入的按城镇低保最高标准纳入城镇低保,农村户口的要优先纳入农村低保。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在纳入城乡低保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由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八条县民政部门要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筹资部分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老年人在医疗机构挂号、诊治、交费、取药和住院时,享受优先服务。
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
社区设立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本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卫生保健活动。
县内公办医疗机构对就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对贫困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给予10%减免。
第十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二条公交车应设置敬老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老年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车。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置指定售票窗口和一定数量的老年专座,老年人享受优先购票和优先检票上车服务。
第十四条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科技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可享受优惠票价。有关组织和单位要为老年人开展文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