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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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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
可能引致的风险,鼓励其充分发挥经营潜力,开拓创新,实现本行及
股东的最大利益,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特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本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有效发挥本基金的保障
和激励作用,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本基金的基数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从本行税前利润中计提,计入本行管理费用。
第四条基金余额依据本管理办法的正常使用而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时,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从本行当年税前利润中计提
相应数额,补足人民币 1000 万元,并计入本行管理费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本基金用于补偿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与本行有关的职责的过程中,导致第三方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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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时所遭受到
意外伤害时的损失。
第六条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指以下情况: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
职责;
2、正确执行本行已合法生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决议、行长办公会决议;
3、为本行合法利益,以其个人认识水平、判断能力或对公共信
息、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合理信任而所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
4、为本行合法利益,因对本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或行为合理信
任而所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
5、其他经本行有权部门认定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本基金不适用于本行董、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与本行有关的职责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
1、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利益
的行为;
2、严重过失行为;
3、渎职或越权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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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本基金可用于为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
职责的过程中,致使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其个
人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基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本基金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一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执行与本行有
关的职责的过程中,致使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