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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UTER SHENZHEN CO.,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8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八年七月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
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
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
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
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