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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前的货物风险责任应由卖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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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前的货物风险责任应由卖主承担.doc

上传人:rjmy2261 2015/9/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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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提货前的货物风险责任应由卖主承担
养殖户赵某因急需饲料找到经销商李某,双方商定,赵某以每袋23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种饲料1000袋,共计人民币23000元。赵某当即付款10000元。由于该饲料刚从外地调来尚未入库,双方在场院点过数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时前,赵某将饲料拉走并付清余款。谁知,当晚下起大雨,而李某在朋友处醉酒未归,没能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饲料全部淋透。赵某考虑饲料难以烘干且一时难以用完,必然会造成霉变,遂要求李某更换饲料或退回10000元货款,遭李某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分歧意见]
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已付近半货款,买卖已成交,李某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赵某担责。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当由李某担责,赵某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
这里涉及到一个买卖中的标的物(即本案中的饲料)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问题。
首先,尽管赵某已付近半货款,只能说买卖合同成立,但饲料的所有权仍属李某,尚未发生转移。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标的物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民事主体。《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对饲料销售并无特别规定,赵某和李某也没有例外的约定,因而只能从“标的物交付”上考虑。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归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包括买受人于
合同订立前已占有、出卖人将向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等。而本案中,赵某尚未提货,饲料留在李某场院内,为李某实际控制,表明赵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为交付。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一般原则之一就是“买方自己提货的,以买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