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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生创业园的周边城市优惠政策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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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生创业园的周边城市优惠政策对照表.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1/20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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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马鞍山周边城市留学生创业园的优惠政策详表一次性资助场地优惠财政税收优惠产业支持其它马鞍山留学回国人员进驻创业园创办企业,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为每户企业安排5—2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留学回国人员进驻创业园创办企业,可由创业园提供部分工作用房,企业开办前两年免收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博士的,可免收3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硕士的,可免收2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硕士以下的,可免收1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屋租赁费。第3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屋租赁费。市科技孵化资金优先支持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经评审可提供5-20万元的周转资金。来自海外、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享受我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合肥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三)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支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产品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地增值税零税率。(六)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增税发票。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经认定的同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或者合肥市的科技计划,并可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和省、合肥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省、合肥市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以安排工作。(三)在合肥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