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县有关部门应经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