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法为何难挡苹果双重标准?
苹果近期宣布,因受自动关机影响,将在阿联酋主动召回一批iPhone 6S设备,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服务。相较于在国外主动召回,苹果在中国的召回计划却显得有些“迫于无奈”,在中消协多次发函的情况下,才召回了小部分特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其实,在售后方面内外有别,采取“双重标准”,曾是不少国外企业的老毛病,那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究竟还欠缺什么,会导致外国巨头对中国消费者敬畏不足呢?回顾“电池门”售后有别
从去年8月开始,有消费者反映iPhone手机频繁自动关机,涉及包括iPhone 6、iPhone 6s及iPhone 6s Plus等多个型号。起初苹果售后称,故障原因可能是因电池、系统、主板或是天气等因素,想要解决,消费者只能自掏高额的维修费用。随后,越来越多中国的iPhone用户开始反映自己有着类似遭遇,并向各级工商、消协组织投诉。去年11月15日,中消协向苹果公司发函问询。苹果公司于5日后发布《iPhone 6S意外关机问题计划》,对2015年9-10月之间生产的出现异常关机问题的iPhone 6S手机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服务。
但苹果的售后政策未能覆盖全部问题手机型号,11月29日,中消协再次向苹果公司发出问询函,希望苹果公司对召回范围外出现此类故障的手机尽快查找原因,提供解决方案。
据了解,本月9日,苹果公司总部派员再次来到中消协,介绍了近期改进售后服务的情况,但未明确回复中消协的第二次问询。原因法规滞后监管不足
与在中国的表现相比,苹果在阿联酋的召回计划颇为主动。据阿联酋经济部对外宣布,将联合苹果公司召回可能存在电池问题的88700部iPhone 6S。一边主动召回,一边被动召回,苹果的做法让不少中国消费者寒心。区别对待消费者的政策,其实并非苹果“首创”,三星、宜家、尼康等国外企业曾都有类似“双标行为”。
对此,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他表示,“由于国内消费者的包容和法律法规上的一些漏洞,加上有关部门的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导致这些企业解决问题的态度怠慢。”陈音江称,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这表明在中国无论产品是否符合销售的规定,
一旦其存在缺陷就应该被召回。但该办法实施一年来,因产品缺陷而主动召回或被责令召回的企业寥寥无几。”
陈音江表示,虽然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渐完善,甚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在处理此类经营者侵权行为时,往往只考虑消费者的补偿、赔偿,很少考虑对企业实施惩罚赔偿,难以达到威慑的作用。此外,由于这些外国企业财大气粗,惩罚性赔偿也很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