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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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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第三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743-1997《轿车轮胎》
GB 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
GB 7036。1-1997《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
GB 9766-8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1998《轮胎外观质量》
5. 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理赔范围
1. 轮胎制造方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如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林业轮胎、沙漠轮胎等除外)。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
2. 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赠。
3. 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不理赔范围
1. 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磨损的轮胎不能理陪。
2. 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陪。
3. 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陪。
4.
翻新轮胎不能理陪。
5. 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次的轮胎不能理陪。
6. 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轮胎不能理陪。
第六条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
1. 外胎
1).因各部位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接头、脱层。
2).因轮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趾口空、趾***。
3).因帘线排列稀开,充气后引起的肩鼓、侧鼓。
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
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园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
    趾口裂。
6).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
7).胎内有杂质。
2、内胎
1)新内胎有砂眼慢漏气。
2)接头脱开、打折。
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
3、垫带
1) 气泡、杂质或缺胶,缺陷部位超标的。
2) 厚薄不均
3) 欠硫。
第七条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
1、存放不当
1)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
2、装配不当
1) 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胎圈或胎体。
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3)轮胎和轮装配不当,或轮变形,锈蚀造成磨趾口、烧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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