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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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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11/22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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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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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通过征选的方式确定:(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三)城市分区规划;(四)下列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1、大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在15公顷以上,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在10公顷的。中小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2、城市广场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他重要区域内道路;4、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第四条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征选的项目,其征选活动不受地域、部门的限制。第六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规划编制征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派驻机构,对规划编制征选活动实施监督。第七条负有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职责的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人;响应征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参选人。第八条规划编制方案征选采取公开征选、邀请征选和竞争性谈判征选三种方式。公开征选,是指征选人以征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参选人征选。邀请征选,是指征选人以征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参选人征选。竞争性谈判征选,是指征选人以谈判方式,确定2个以上参选人征选。第九条公开征选应当成为规划编制方案的主要征选方式。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征选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二)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费用占规划编制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征选方式:(一)公开征选后没有参选人或者没有合格参选方案或者重新征选未能成立的;(二)具有特殊性和保密要求的。第十二条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评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征选事宜;不具备该能力的,应当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征选事宜。第十三条公开征选的征选公告应当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众网站上发布。第十四条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潜在参选人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达到7家以上;(二)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已经载明;(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四)未与潜在参选人就征选项目方案、编制周期、编制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后符合预审条件的潜在参选人数量较多的,征选人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参选人,但保留的参选人数不得少于5个。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不符预审条件的,征选人应当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潜在参选人,并说明主要理由和事实。潜在参选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征选人所在单位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法律救济。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方式征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