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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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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业务查询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车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证。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行车证和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应当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