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5、《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7、《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款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农村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科技、林业、园林、水务、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规划、建设、园林、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发展改革、旅游、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12、《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13、《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5、《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16、《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17、《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18、《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9、《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20、《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园林局和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21、《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检查井的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