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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重庆市乡村(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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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重庆市乡村(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odkd 2018/11/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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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现基层统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设置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须明确负责人,并根据辖区规模大小,按不少于2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领导。
第五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可建议调整。
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在辖区内布置统计报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审核上报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组织指导上述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第八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村(居)委会和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管理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四)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