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A为标的 B为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包括人损赔偿案件)
A≤1万元 B=50元
1万元<A≤10万元 B=%-200元 10万=2300元
10万元<A≤20万元 B=A2%+300元 20万=4300元
20万元<A≤50万元 B=%+1300元 50万=8800元
50万元<A≤100万元 B=A1%+3800元 100万=13800元
100万元<A≤200万元 B=%+4800元 200万=22800元
200万元<A≤500万元 B=%+6800元 500万=46800元
500万元<A≤1000万元 B=%+11800元 1000万=81800元
1000万元<A≤2000万元 B=%+21800元 2000万=141800元
A>2000万元 B=%+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A≤20万元 B=180元
A>20万元 B=%-82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A≤5万元 B=300元 5万=300元
5万元<A≤10万元 B=A1%-200元 10万=800元
A>10万元 B=%+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三、知识产权案件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但最低标准为
8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立案时缓交)
五、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标准的三份之一交纳
六、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七、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