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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8/11/2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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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
篇一: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作者:张业英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16期
摘要无权处分的合同曾经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出台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里面蕴含深刻的法理,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关。当然,新的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张业英,法学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6-017-02
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依照《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XX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的相对性相一致,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权处分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是标的的确定和可能。①这里讨论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且出卖人合法占有标的物,只是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对买受人来说,“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权指的是所有权,是物权;而合同是债权,两者不能混为一体。所以,无权处分不阻碍合同的生效。
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比原规定更为科学
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来的规定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处分权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但是此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来作为特例另外规定的,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不太符合法理。
(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
篇二: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摘要:XX年7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
的买卖合同之效力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与合同法规定不
完全契合。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该条的适用范围,即仅仅适用于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
不包括“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从而避免司法解释与现行法
律的冲突。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将来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51条与解释第3条的冲突
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
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经过所
有权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然而,
XX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大胆运用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通过
总结合同法实施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
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以得知,在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无
论所有权人是否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
分权,买卖合同都有效。该司法解释显然与《合同法》第51条之
篇三: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
篇一: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作者:张业英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16期
摘要无权处分的合同曾经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出台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里面蕴含深刻的法理,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关。当然,新的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张业英,法学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6-017-02
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依照《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XX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的相对性相一致,有助于更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