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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2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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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政府机关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受聘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 熟悉政府行政工作,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法律业务,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三) 具有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执业律师5年以上,从业单位的条件为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河北省内。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我局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 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接受我局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 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从法律层面征询意见;
(四) 受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办理我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我局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各股室、事业单位
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按照约定获取工作报酬,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局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经委托人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背景材料或参加我局召开的相关会议;
(三)要求我局给予所承办事项必要的协助;
(四)要求我局对法律顾问所经办事项的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五)对所承办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的自由发言权。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负责、高效完成我局委托的各类法律事务;
(二)按照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发表、散布有损政府及我局声誉的言论;
(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