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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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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11/2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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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德育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
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