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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
(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
(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给予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
(三)项目融资应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六条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本行贷款定价政策确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项目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风险保障措施、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如下行业、区域的规定:
(一)属于本行信贷政策支持类行业的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客户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二)对于贷款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项目,鼓励以发起银团贷款的方式支持,本行承贷额度不超过上述指导额度;
(三)不得向本行信贷政策限制和淘汰类行业(客户)新增项目贷款。
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可一并报批。
项目贷款及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还款方式。项目贷款采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宽限期满后,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还款一次,具体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