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侦查阶段律师的在场权
摘要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如何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如何更有效的在侦查阶段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成为了本次刑诉修正案的亮点。而在侦查阶段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设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就是一项可以借鉴的方式。为此,本文以律师在场权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该权利的内涵、含义及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以期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韩志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张跃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充,虽然尚未被适用,但其在平衡控诉双方权利的平等对抗、进一步规范诉讼中各方权利的有效实现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即律师能够真正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而新《律师法》中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冲突导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在实务工作中给公、检以及律师方造成了困惑。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
“会见难”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实践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因此需要透过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观察,深入研究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才能让律师在场权的设立与适用成为可能。
一、律师在场权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律师在场权,有学者根据律师出现的诉讼阶段,或者根据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将律师的在场权定为狭义的在场权及广义的在场权。①笔者认为定义律师在场权必须有几个关键问题予以明确:
(一)刑事诉讼的历史是扩大被追诉人权利的历史,律师在场权不仅是在审判阶段的在场权,更应当包括审前侦查阶段的在场权
在学理上,一般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侦查归之于同一类型,称之为:审问式侦查,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类型称之为:弹劾式侦查。中国的刑事侦查类型在总体上趋向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随着刑事诉讼权利发展,律师从古罗马时代由当事人授权其作为“代理人”来维护个人利益和自由,向由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各项诉讼权利并对国家的刑罚惩罚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在这种趋势的作用过程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成为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延伸。但把律师的辩护权利仅仅设定在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并不能充分、有效的维护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伴随着审前程序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认识到:首先,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的取证,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越来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基本上将侦查作为审判程序的奠基性活动,审判活动能否顺畅进行并圆满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开展的成效。其次,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尤其是为防止国家通过行使强权力来抑制个人的权利自由,使得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设立成为保护被追诉人人身、财产等方面权利以及在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方面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二战后,法治国家日益重视人权保障。追诉机关进行控诉以保护被害人和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在美国,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