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资并购我国金融企业的可能性研究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杨青丽
主要结论
l 目前,外资不可能购并上市银行及上市证券公司。外资
购并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不明。
l 除证券公司明确外资不能购并外,外资能否购并其它金
融企业还没有明确法规。
不过,根据我国金融各细分行业开放程度及有关法规,
l
从金融租赁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内外资经营
范围一致来判断,金融租赁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存在外资购并的可能。
l 这只是种可能性。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企
业为限制及禁止(指期货业)外资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如
何确定“限制”的范围,能否让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将
最终决定外资购并的可行程度。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报告
GOUTAI JUNAN SECURITIIES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进程,越来越多的外资将逐渐介入我国金融企业,在外资介入我国金
融企业的多种方式之中,并购将成为外资介入程度最深、对我国金融企业变革最彻底的方式
之一,也是股票市场上最受瞩目的题材。
本文分析了在现行政策下,在尚未完全开放的入世过渡期内,外资并购我国金融企业的
可能性。
本文将金融企业分为银行及财务租赁公司、保险、证券(含基金)、信托,分别进行外
资并购可行性的论证。
第一部分外资介入我国金融企业的一般性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金融企业的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2001 年 3 月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由此,外资介入我国金融企业的方式如下:
外资占合资金融企金融企业性质金融企业类型外资介入上市金融公司
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的可能
大于或等于 25% 中外合资经营企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不能以此比例介入
业,视同外资甚至购并上市公司
小于 25% 视同中资企业不限外资可以此比例介入甚
至购并上市公司
对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上市金融企业而言,外资只能以低于 25%的比例,介入甚
至购并金融上市公司。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业为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根据 2002 年 3 月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及保险业为限制及禁止外商
投资产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下列金融细分行业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1)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1%;不迟于 2003 年 12 月 11 日
允许外方独资;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不迟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允许
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 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
33%;不迟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允许外资比例达 49%)
(4)外汇经纪
(5)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不迟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