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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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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8/11/24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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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 标准分类: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规定。
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 3(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的规定。
本标准表 3 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后执行。
3 其它规定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化物最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粉尘排放浓度的测定
破碎、筛分、配料和物料转运过程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应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各种炉窑的烟尘,取样口应设在装置出口处,未装除尘装置的炉窑,取样口应设在炉口或尘源最大浓度排放口。
连续稳定排放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取样,间歇或波动幅度较大的排放源,在高峰排放期取样。
废水排放浓度测定
废水监测取样口,设在厂(矿)外排口。取样应注意生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样品保存
采集样品后若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4(废水样品保存条件)规定的条件保存。
分析方法: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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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冶金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局1985-01-18发布,1985-08-01实施。
编者注:“废水”部分已被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
标准级别
标准级别解释
第一级
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