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2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2008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
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阳
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
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
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投资
第一节投资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
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节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
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投资及其处置过程中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
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
出。
第十条公司购买外汇、期货、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等投资事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