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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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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的完善.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1/2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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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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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的完善
行政罚款是由于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广泛适用于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形式。罚款与罚金不同,罚金是审判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一种附加刑,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罚款不是刑罚,不使用于犯罪行为。下文对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的标准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是指行政环境执法机关强令环境污染违法主体向国家缴纳罚款的处罚标准。这种行政罚款标准从根本上说可以概括为以环境污染的具体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环境立法为准绳而得出的一种罚款缴纳标准。
关键词:环境污染行政罚款主要标准
一、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现状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是指行政环境执法机关强令环境污染违法主体向国家缴纳罚款的处罚标准。这种行政罚款标准从根本上说可以概括为以环境污染的具体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环境立法为准绳而得出的一种罚款缴纳标准。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所遵循的是“过罚相当”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因。然而任何一种行政罚款在适用的过程中,若缺乏必要的而科学缴纳标准都无法保障行政处罚本身的正当性,更难谈及公平以及有效惩罚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处罚的力度,而在众多的行政处罚手段中,行政罚款是使用得最多的手段之一。这是因为政府对环境污染的主体处以行政罚款,一方面能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另一面更加强调的是行政罚款的震慑功能,预防更多类似的污染事件的发生。[1]然而,尽管我国政法不断加大环境污染行政罚款的处罚力度,仍然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究其根本原因我国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标准并不是十分完善。从当前严峻的空气质量问题可以窥见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假如我国有着完善的环境污染处罚标准,那么至少而言,老百姓并不需要经历那么持续的雾霾天气状况。
我国现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标准,有关环境污染行政罚款的标准规定也十分宽泛。《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设定和实施环境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单从这两部法律中很难得出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罚款标准,这样概括性的规定虽然给予了环境执法机关比较灵活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却为权力寻租留下了极大的空间。[2]虽然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罚款在不同严重程度的环境污染情况下的征收范围,然而征收范围和环境污染严重程度的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如在《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标准,最高也只能处罚100万元。
由此可见,我国在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和依据方面的规定十分笼统,尚未形成一个操作性十分强的处罚标准网络。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