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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docx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8/11/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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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