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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线网址合同
篇一:无线址合同欺诈民事起诉书范本
无线址合同欺诈民事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15XXXXXXX,
住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西山路20号102室。电话: 代理人:郑敏杰,住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南沙村139号, 第一被告: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络信息中心) 法人代表:黄向阳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电话:
第二被告:杭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北部软件园乐富知汇园12幢1405号
0571-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诉讼请求:
一、请求认定无线址非法经营;
二、请求认定无线址虚假宣传;
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无线址注册费人民币伍万元;
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
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
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长期以来宣传无线址是国家推出的、是国家标准,将无线址吹得天花乱坠。原告在XX年被第二被告引诱注册了“兰寇”这一无线址,并付了五万元的注册费,后原告发现被骗了。
第一被告诈骗事实如下:
一、个人公司假冒国资公司
由于郑敏杰不断向工信部投诉、举报,工信部责令第一被告不准以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的名义经营未经授权的无线址、通用址等产品,为了规避工信部的禁令,第一被告采取以下方法:
XX-09-23 成立了北京中科北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向阳。 XX-10-22第一被告的原主任毛伟等五个人出资1388万成立了北京铌钶汇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毛伟。
XX-11-06 由上述二家公司合资组成了北龙中(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号声称是国家的,其实国资部分只占35%,个人占了65%。
二、谎称无线址是国家标准据代理人了解,无线址根本没有国家标准。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行为,符合《民法通用》第六十八条对欺诈的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告认为:
1、第一被告是非盈利机构,未经工信部授权经营商业产品,属于非法经营。
2、在工信部的禁令后,第一被告不积极取消合同、退还款项,反而成立多个马甲公司再组建北龙中公司假冒国资公司,其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规定: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一被告明知无线址不象域名无法做到唯一性,也无法实际使用,因按诈骗罪论处。
3、未经合同一方同意,私自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这是违反了合同法。综上,本案的无线址符合合同欺诈的四个要素: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
一、兰寇的无线址证书证明注册事实
二、杭州和开具的50000元发票证明注册事实
三、协议一份证明注册事实
四、兰寇的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注册事实
五、工信部的函证明此类寻址类的服务,未经工信部
授权。
六、无线址注册细则、无线址争议解决办法、仲裁书、站宣传
刻意误导原告以为是国家推出的;
七、百度百科中的无线址的词条介绍无线址是国家推出的、是国家
标准;
八、万的介绍表述无线址是国家标准;
九、中国经济报道表述无线址、通用址是国家标准;
十、第一被告的邮件其将责任推出与本案无关的北龙中。十一、三个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事实
十二、第一被告的宣传资料(人要死皮,天下无敌人) 其自认欺诈; 十三、工信部、北京工商局、国家标委的文件证明第一被告诈骗、非法的十四、第一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