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度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
2007年9月3日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设立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负责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指由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等各类基地及行业内机构建立的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服务、认证服务、人员培训台。
1、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根据行业实际需要,投入研发力量和设施,对共性技术和通用关键产品进行研发,并推动其产业化的公共平台。
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
3、认证服务平台是指通过获得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认证授权或互认,为国内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支持。
4、人员培训平台是指根据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建立培训基地等形式,长期组织开展国外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贸易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5台是指通过提供低成本的软硬件设施和支持系统,为中小型企业创业及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6、试验检测中心是指投入试验检测设备,为行业重点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提供检测、试验公共服务。
(二)共性技术研发
共性技术是指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应对技术壁垒都会发挥显著带动作用,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可由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实际需求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及条件
(一)项目应当符合的原则及条件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
2、公共服务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面向解决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有切实的服务对象;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
3、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公共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运营机制,具备开放、共享性,以及为行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技术条件;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研发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4、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
5、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6、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7、符合《办法》等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其它条件。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所在省市须已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基地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并有实质性进展;在搭建公共平台、为行业提供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能够为重点企业或本行业提供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3、行业重点企业应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5、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6、其它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2007年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基地开展公共平台建设试点,重点支持一批能够为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技术研发、试验检测、国际孵化、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支撑服务的平台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5、在关键和核心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6、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产品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007年重点支持: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