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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人民调解作为现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在诉讼急剧上升的现代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人民调解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人民调解诸多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人民调解非诉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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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烷�夕唧年���喝誹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储《嘲蹶夕彳年吲,日别磁轹铜撼�掌冢横的闖朋居日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厦门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厦门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⒈C����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⒉槐C���朐谝陨舷嘤�ê拍诖颉啊獭�
第一章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人民调解制度概念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中国现代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所谓民间调解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解决纷争的活动。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的儒家文化、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也是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必然产物。因此,民间调解有着极其深厚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背景,正是这种文化基础使调解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即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时期。�⑷嗣竦鹘庵贫鹊牟��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最早产生的。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论是调解的组织和原则,还是调解的内容和程序,都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萌芽、形成和发展,以及它在长期实践中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和积累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以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在新�⑷嗣竦鹘庵贫鹊耐耆�妨�中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年,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彭湃领导的广东农民成立了“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这是人民调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历史形势下对它的继承和发展。第一章
解委员会最早的萌芽。之后,广东、广西、江西、陕西、湖南、湖北等地建立的�蚨喔雠┗嶂校�忌栌械鹘庾橹�5诙�喂�诟锩�秸�逼冢�泄�膊�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乡两级政府,川陕省的区、乡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分别颁布了调解的地方法规,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和华北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等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重视。��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建国以来,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东方一枝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人民调解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建国初期,许多省、市陆续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办法。��年���眨�醒肴嗣裾����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此,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⑷嗣竦鹘庵贫鹊姆⒄购屯晟���年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全面迅速发展,在城乡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年下半年起,不少地区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甚至将其同基层治保组织合并,一度产生强迫命令乃至违法乱纪的现象。到��年前后,这类组织便呈现自然解体的趋势。从��年下半年起,人民调解制度才又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轨道上来。到��年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对于解决“大跃进”时期和三年困难时期遗留下来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