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掌握如下:
1、思想品德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
(2)对思想品德表现差、不能为人师表,或者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员,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丧失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应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对少数有真才实学、技术水平和能力高、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3、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
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申请者均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要求
(1)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均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补修和考试的要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指定具备培训资格的学校(单位)承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工作,并按省上统一组织考试的要求确定考点,做好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进行。
(5)全省统一考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