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工作秩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内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错防弊,严肃法纪;公证评价,促进管理;监督服务,提高效益。
第三条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管理。
第四条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合格的审计人员;(2)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权限;(3)建立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热爱审计事业;熟悉财经和相关专业;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分析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廉洁、公正、勤奋和奉献精神.
第七条审计机构可按业务性质分设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合同、工程预算等审计岗位。在审计实施中,可根据所审计的内容,实行专业主审制。
第八条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组成由审计、财务、经营、劳人等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临时抽调参加审计的人员,实施审计时,行使审计人员职权。
第三章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支出计划、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以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企业生产、基建、技改、财务、信贷、外汇等收支计划预算,工程预(概)算等执行情况。
(2)企业年度及重要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决算。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审计
。
(4)企业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5)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能兑现。
(7)对企业工资及消费基金的增长进行监督。
(8)对企业的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9)对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11)对所属的多种经营单位进行审计。
(12)开展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3)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供年度生产、基建、技改计划;年度资金、信贷、外汇、劳资、物资等专项计划及预算;财务(统计)报表、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经济活动分析;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及有关文件。
(2)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参阅有关文件资料。
(3)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会资料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生产记录、工程决算等相关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藏、转移、变造和毁弃。
(4)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